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-TCHM,95,上重更(一),12,20060619,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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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(一)字第12號
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(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○○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
黃怡瑜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丁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
陳芝荃律師
被 告 戊○○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○○
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甲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丁○○等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,延長貳月。

理 由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丁○○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

,顯難進行審判,予以羈押。至中華民國(下同)95年7月2日羈
押期間即將屆滿,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95年7月3日起,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
法 官 王 國 棟
法 官 陳 嘉 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信 和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附錄法條:
第101條: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: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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