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-TCHM,95,上重更(一),24,20060907,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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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起延長貳月。

理 由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重大,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,並有逃亡之虞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 ,執行羈押。
至民國95年9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,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
法 官 廖 柏 基
法 官 陳 欣 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阮 正 枝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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