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
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,經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95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理 由本件被告甲○○因毒品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,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5年8月9日起執行延長羈押。
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著自民國95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
法 官 蕭 錦 鍾
法 官 胡 森 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振 甫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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