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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(一)字第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
王文聖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伍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,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4日屆滿,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4日滿屆滿,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4 日屆滿,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4日屆滿,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9月14日屆滿,第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 年11月14日,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
法 官 江 錫 麟
法 官 張 惠 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育 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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