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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(三)字第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
上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、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
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,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,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,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余 仕 明
法 官 康 應 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姚 錫 鈞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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