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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(五)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指定辯護人 甲○○ 本院公設辯護人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因殺人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執行羈押,至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,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起,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康 應 龍
法 官 趙 春 碧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胡 美 娟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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