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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(四)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,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,至民國95年9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,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
法 官 姚 勳 昌
法 官 郭 同 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康 孝 慈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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