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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(
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
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
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
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,延長貳
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,並有羈押之必要,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延長羈押,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查: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
法 官 廖 柏 基
法 官 胡 忠 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魏 維 廷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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