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號(
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
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罪嫌疑重大,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自中華民國 9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,自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,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起,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
法 官 王 國 棟
法 官 林 欽 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文 琴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
附錄:
中華民國刑法第101條(暴動內亂罪):
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首謀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R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