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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
劉思顯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貳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 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 ,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,至民國95年10月11日,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,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邱 顯 祥
法 官 劉 連 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秀 真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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