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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,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,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,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,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、第五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
法 官 胡 忠 文
法 官 廖 柏 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 麗 英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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