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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上易字第49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95年 3月13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170號 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,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,應予維持,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、證據及理由(如附件)。
二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,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,其上訴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去第373條、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乙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
法 官 王 國 棟
法 官 陳 嘉 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陳 信 和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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