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-TCHM,95,交上易,586,20060630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上易字第586號
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823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 文

上訴駁回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被告乙○○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(嗣後遲到時已辯論終結),爰不待其陳述,逕行判決。

二、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,認除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關於「致追撞對向丙○○所騎機車」,應更正為「致追撞同向往左迴轉之丙○○所騎機車」外,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,應予維持,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、證據及理由(如附件)。

三、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請求,以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或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,其上訴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、第368條、第373條,判決如主文。

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
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林 玉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