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原 告 乙○○
甲○○
兼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原 告 丙○○
上列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
被 告 丁○○ 住台中縣烏
上列被告 ,因95年度交上訴字第8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
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 玉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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