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-TCHM,95,交附民,98,20060601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原 告 甲○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列被告,因95年度交上訴字第9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姚 錫 鈞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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