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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原 告 丙○○
兼 右一 人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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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被告,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五00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
法 官 郭 同 奇
法 官 姚 勳 昌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洪 麗 華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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