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黃 日 隆
法 官 林 宜 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桂 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1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06.03(逾2日) │93年10月2日起至94年6│93年10月2日起至94年9│
│ │ │月1日止 │月21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6300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簡字第195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2.30 │ 95.01.27 │ 95.01.27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簡字第195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1.23 │ 95.01.27 │ 95.02.2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726號 │95年度執他字第377號 │95年度執他字第377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F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