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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
法 官 江 錫 麟
法 官 許 秀 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凃 瑞 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連│竊盜(連續結夥三人以│
│ │續施用第一級毒品) │上踰越牆垣及其他安全│
│ │ │設備竊盜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3.7日起至94.5.15 │94.5.11日起至94.5.13│
│ │日止 │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585號 │94年度偵字第3746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4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07.14 │ 94.11.1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4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8.01 │ 94.11.1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南投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4年度執字第1472號 │94年度執怹字第2019號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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