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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竊盜、施用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黃 日 隆
法 官 林 宜 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桂 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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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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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 │94年2月8日起至94年6 │
│ │ │月15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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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1278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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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271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1.18 │ 95.01.1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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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271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1.16 │ 95.02.0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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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228號 │95年度執字第43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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