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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施用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黃 日 隆
法 官 林 宜 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桂 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│
│ │用第二級毒品) │用第一級毒品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8月23日起至94年 │94年3月17日起至94年 │
│ │11月19日止 │11月19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4996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31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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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541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01.23 │ 95.03.2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541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2.20 │ 95.04.1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1356號 │95年度執字第1702號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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