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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妨害風化等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
法 官 蔡 名 曜
法 官 唐 光 義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 麗 珍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妨害風化 │詐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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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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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2年9月20日至93年2月│92年1月初至92年4月9 │
│ │5日 │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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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1279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8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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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.11.09 │ 95.01.2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.11.09 │ 95.02.2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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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3345號(已易科執畢)│95年度執字第181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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