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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9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施用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
法 官 江 德 千
法 官 劉 登 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茆 亞 民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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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 盜(攜帶兇器)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 │(施用第一級毒品)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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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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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6月20日 │94年4月上旬某日起至 │94年4月上旬某日起至 │
│ │ │94年9月11日止 │94年9月10日某時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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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4860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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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08.23 │ 94.11.30 │ 94.11.3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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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│ │ │ │
│決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810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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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9.29 │ 94.12.26 │ 94.11.3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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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4年度執字第4192號 │95年度執字第675號 │95年度執字第6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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