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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
法 官 唐 光 義
法 官 蔡 名 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恆 宏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第一級 執行中 │第一級 執行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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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11月間至 │94.2.4至 │
│ │94.5.9 │94.5.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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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8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8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 8.19 │94. 8.19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1318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18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 8.19 │ 94. 8.1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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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9875號 │98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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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年3月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恐 嚇 │搶 奪 │
│ │執行中 │執行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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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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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.3.9至94.4月中旬 │94.4.1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8285號 │94年度偵字第828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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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台中高分院 │台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 1. 5 │ 95. 1. 5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最高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│95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 1. 5 │ 95. 4.2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2000號 │430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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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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