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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尤景三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聲請本院
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稱: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參與審判之法官胡忠文曾就聲請人其他自訴案件,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,因認其就上開案件,有應行迴避之事由,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云云。
二、經查本院上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並未指定本院法官胡忠文擔任受命法官,亦未由胡忠文法官參與該案件任何審判職務,有該案辦案進行簿及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稽,上開聲請意旨核有誤會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黃 永 祥
法 官 邱 顯 祥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桂 芬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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