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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林 欽 章
法 官 黃 日 隆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三 軫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施│
│ │ │用第一級毒品) │用第二級毒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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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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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0月7日 │94年3月底某日 │94年2月底某日至94年3│
│ │ │ │月底某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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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3595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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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452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2.16 │ 95.3.2 │ 95.3.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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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452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1.09 │ 95.3.23 │ 95.3.2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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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80號 │95年度執字第707號 │95年度執字第707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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