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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7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之3號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伍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参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甲○○因施用毒品等罪,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余 仕 明
法 官 康 應 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姚 錫 鈞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
A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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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2年罰金新臺 │
│ │ │ │幣600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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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2年9月某日至 │92年9月某日至 │93.01.24 │
│ │93年7月2日止 │93年7月2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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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苗栗地檢 │苗栗地檢 │苗栗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618號 │93年度偵字第618號 │93年度偵字第591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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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苗栗地院 │苗栗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.09.23 │ 93.09.23 │ 94.11.23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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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苗栗地院 │ 苗栗地院 │最高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│ │ │ │
│決│案 號│93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08號 │95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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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.10.17 │ 93.10.17 │ 95.04.13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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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苗栗地檢 │ 苗栗地檢 │苗栗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3年度執字第1342號 │93年度執字第1342號 │95年度執字第95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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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執行(93.10.17-94.12.31) 未執行
羈押(93.07.03-93.10.16)共106日 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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