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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
法 官 陳 嘉 雄
法 官 王 國 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謝 雅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(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)│(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) │(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 │
│ │ │ │毒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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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1月 │有期徒刑1年8月 │有期徒刑15年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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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3.12.22.日起至 │94. 3.22日起至 │94年1月初某日起 │
│ │94.3.2日止 │94.4.12日止 │至94.3.28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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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毒偵字第4658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3833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786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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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彰化地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95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726號 │94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03.21 │ 95.01.09 │ 95.03.0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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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彰化地院 │ 彰化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│ │ │ │
│決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95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726號 │94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5.23 │ 95.02.03 │ 95.04.03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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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彰化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4年度執字第2038號 │95年度執字第774號 │95年度執字第180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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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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