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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参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邱 顯 祥
法 官 劉 連 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秀 真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 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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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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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2年12月24日 │92年11月上旬某日至92│93年4月12日 │
│ │ │年11月28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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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569號 │93年度毒偵字第301號 │93年度偵字第7713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中簡字第3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406號 │93年度易字第1603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年2月10日 │ 93年2月11日 │ 93年8月1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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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中簡字第3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406號 │93年度易字第1603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年5月17日 │ 93年7月19日 │ 93年8月3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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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3年度執字第4451號 │93年度執字第6193號 │93年度執字第7715號 │
│ │ (94執更119) │ (94執更119) │ (94執更119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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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詐欺 │恐嚇 │毒品(施用一級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2年12月8日至92年12 │92年12月30日至93年1 │93年5月10日 │
│ │月10日 │月8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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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7713號 │93年度偵字第14903號 │93年度毒偵字第2391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易字第1603號 │93年度易字第2212號 │93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年8月10日 │ 93年11月11日 │ 93年12月23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易字第1603號 │93年度易字第2212號 │93年度訴字第2070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年8月30日 │ 93年12月6日 │ 94年1月14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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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3年度執字第7715號 │94年度執字第826號 │94年度執字第1344號 │
│ │ (94執更119) │ (94執更1044) │ (94執更1044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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