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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4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
法 官 劉 登 俊
法 官 江 德 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 麗 琴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
│罪 名│偽造文書 │竊盜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年4月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9月13日 │93年8月間至94年1月22│ │
│ │ │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緝字第994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179號 │ 以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後│ │ │ │ 下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│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1.11 │ 94.12.22 │ 空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定│ │ │ │ 白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│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11.11 │ 94.12.22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 │
│備 註│996號(無押) │1110號(無押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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