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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1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康 應 龍
法 官 趙 春 碧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胡 美 娟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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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公共危險 │恐嚇 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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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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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2.04.25 │92.03.06 │92.3.06至92.04.2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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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2年度偵字第1730號 │92年度偵字第5604號 │92年度偵字第560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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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2年度投交簡字第218 │92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│92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│
│實│ │號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2.05.28 │ 92.10.02 │ 92.10.0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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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2年度投交簡字第218 │92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│92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│
│決│ │號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2.06.23 │ 92.10.02 │ 92.10.0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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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南投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2年度執字第1062號 │95年度執字第2245號 │95年度執字第224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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