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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2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 34歲民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毒品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劉 連 星
法 官 黃 永 祥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明 冬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二級施用 │毒品一級施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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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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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7月13日至94年9月│93年11月中旬至94年2 │94年2月20日、21日 │
│ │16日 │月18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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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苗栗地檢94年度偵字第│苗栗地檢94年度毒偵字│苗栗地檢94年度毒偵字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2961號 │第883號 │第88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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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 95年度上易字第1544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│
│實│ │ 號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年2月15日 │95年3月29日 │ 95年3月29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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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上易字第1544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年2月15日 │95年4月14日 │ 95年4月14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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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612號 │958號 │95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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