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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95年度執聲字第2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常業竊盜、搶奪等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玉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《施用第一級毒品》 │《施用第二級毒品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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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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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 │93年10月6日上午 │
│ │94年2月25日晚上7時許│上午8時許 │
│ │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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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毒偵字第3785號│93年度毒偵字第37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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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彰化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68號 │94年度訴字第68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年3月31日 │94年3月31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彰化地院 │ 彰化地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68號 │94年度訴字第68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94年4月18日 │94年4月18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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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1390號 │139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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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常業竊盜 │搶 奪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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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年 │有期徒刑2年6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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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月底某日起至94 │93年11月初起至94年2 │
│ │年3月初某日止 │月11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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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1303號 │94年度偵字第130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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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年12月27日 │ 94年12月27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年1月23日 │ 95年1月23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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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彰化地檢95年度執保字│彰化地檢95年度執保字│
│備 註│第16號 │第16號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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