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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8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竊盜、詐欺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黃 日 隆
法 官 林 宜 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 桂 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詐欺(已發中監執行)│竊盜(已發中監執行)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2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05.16 │94.05.25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10895號 │94年度偵字第9988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│94年度易字第1341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04.18 │ 94.08.16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│94年度易字第1341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5.04 │ 94.09.05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4640號 │94年度執字第9816號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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