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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9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、台灣台中地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林 宜 民
法 官 林 欽 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巫 彥 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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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年 │有期徒刑6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3.04.21至94.01.02 │93年11月底某日至 │
│ │ │94.01.0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偵字第2303號 │94年毒偵字第262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易緝字第2號 │94年簡字第41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03.07 │ 94.03.3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台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易緝第2號 │94年簡字第41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3.31 │ 94.04.25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│ 台中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 │94年執助字第614號 │94年執字第4818號 │
│ │ (即南投地檢 │ │
│ │94年度執字第777號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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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公共危險 │妨害公務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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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6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3.07.19 │94.01.0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台中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偵緝字第60號 │94年偵字第1075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台中高分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交上訴字第2156號│94年上訴字第2327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03.03 │ 94.12.2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台中高分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交上訴字第2156號│95年上訴字第2327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3.03 │ 94.12.21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│ 台中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 │95年執字第2787號 │95年執字第1365號 │
│ │ │(即95執更791號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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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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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8月 │ │
│ │罰金新台幣20萬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12月間至下旬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台中地檢 │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偵字第1075號 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台中高分院 │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上訴字第2327號 │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2.21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最高法院 │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台上字第2327號 │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3.23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│ 台中地檢 │ │
│ │95年執字第3728號 │ │
│ │(即95執更791號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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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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