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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爰聲請定應執行刑。
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
法 官 郭 同 奇
法 官 姚 勳 昌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 麗 華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贓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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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│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 │(施用第一級毒品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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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3月至94年4月22日│94年3月至94年4月22日│94年4月間至94年5月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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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2557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2557號│94年度偵字第755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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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│9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1.08 │ 94.11.08 │ 95.03.2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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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最高法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│9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11.08 │ 95.01.12 │ 95.04.2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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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第653號(即95年執更 │第653號(即95年執更 │95年度執字第4929號 │
│ │字第262號) │字第1807號)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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