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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8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巷24號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
理 由甲○○因詐欺等罪,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
法 官 江 德 千
法 官 劉 登 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粘 銘 環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
A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詐欺 │
│ │已執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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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2.5.11至92.5.14 │92年8月間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新竹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│93年度偵字第830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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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新竹地院 │台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易緝字第15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 3.18 │ 95. 3. 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新竹地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易緝字第15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 3.18 │ 95. 4.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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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新竹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647號 │369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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