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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偽造文書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
法 官 許 秀 芬
法 官 江 錫 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建 智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偽造文書 │竊盜 │偽造文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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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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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2年11月19日 │92年8月間某日至92年 │93年1月初至93年1月20│
│ │ │11月24日92年12月底 │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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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2年度偵字第23442號 │92年度偵字第23442號 │93年度偵字第847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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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│93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│93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年7月8日 │ 93年7月8日 │ 93年11月1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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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訴字第118號 │93年度訴字第118號 │93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年7月26日 │ 93年7月8日 │ 94.01.0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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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緝字第897號 │95年度執緝字第897號 │95年度執緝字第896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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