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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3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販賣毒品等罪,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康 應 龍
法 官 趙 春 碧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胡 美 娟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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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7年10月 │有期徒刑1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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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3月6日 │93年9月中旬某日至94 │
│ │ │年3月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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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4412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91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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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5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65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年4月26日 │ 94年5月18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│94年度訴字第1365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5.22 │ 94年6月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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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5110號 │94年度執字第6737號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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