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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(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強盜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劉 連 星
法 官 黃 永 祥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明 冬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
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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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贓物 │強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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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8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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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1月16日 │94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│
│ │ │2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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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署 │ 彰化地檢署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9206號 │94年度偵字第92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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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16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年3月10日 │ 95年5月1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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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訴字第16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年4月21日 │ 95年6月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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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上訴二審法院撤回上訴│ │
│備 註│確定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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