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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5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95年度執聲字第3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常業詐欺、恐嚇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玉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常業詐欺(已發中監執│恐嚇(已發中監執行)│
│ │行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1年7月間起至91.11月│91.09.01 │
│ │間止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1年度偵字第21976號 │94年度偵字第9575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0.27 │ 94.10.18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│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11.08 │ 94.11.16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4年度執字第12964號 │94年度執字第11827號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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