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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。
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等罪,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
法 官 黃 永 祥
法 官 邱 顯 祥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 桂 芬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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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年1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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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10月17日14時許 │94年3月下旬某日起至 │93年5、6月間某日起至│
│ │ │同年10月25日止 │94年10月25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94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3763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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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5年度投刑簡字第26號│94年度訴字第548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01.12 │ 94.11.30 │ 95.02.2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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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投刑簡字第26號│94年度訴字第548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2.16 │ 94.12.22 │ 95.03.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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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 南投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403號 │95年度執字第694號 │95年度執他字第223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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