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7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處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,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,本院裁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,免予繼續執行。
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6月8日,判處有期徒刑4年,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,移由聲請人執行。
受處分人於民國(下同)93年8月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,迄95年6月9日,已滿1年10月,茲聲請人以其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,檢具事證,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,本院覆核無異,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林 欽 章
法 官 黃 日 隆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 三 軫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
F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