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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0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所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偽造文書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黃 日 隆
法 官 林 宜 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桂 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
A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偽造文書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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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(執畢) │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│
│ │ │臺幣90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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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3.02.27至 │93.06.15 │
│ │93.03.0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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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1997號 │93年度核退偵字第306 │
│ │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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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基隆地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基簡字第633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83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.08.20 │ 95.03.23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基隆地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基簡字第633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83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3.10.01 │ 95.04.1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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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1613號 │463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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