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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竊盜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
法 官 陳 嘉 雄
法 官 王 國 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謝 雅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
A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文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竊 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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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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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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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8月中旬至 │94.09.19 │94.09.13至 │
│ │94.09.20 │ │94.10.1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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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中地檢 │臺中地檢 │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5626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6537號 │94年度速偵字第3610號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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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552號 │95年度易字第202號 │9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1.30 │ 95.02.20 │ 95.04.06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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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臺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│ │ │ │
│決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552號 │95年度易字第202號 │9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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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12.19 │ 95.02.20 │ 95.04.0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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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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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273號 │95年度執字第2730號 │95年度執字第460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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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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