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5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燦志坤因施用毒品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
法 官 唐 光 義
法 官 蔡 名 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恆 宏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A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09.09至 │94.04.15至 │
│ │94.10.17日止 │94.12.28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5097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5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03.31 │ 95.04.27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中高分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│94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03.31 │ 95.05.15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彰化地檢95年度執他字│
│備 註│1993號 │第922號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A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