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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
法 官 江 錫 麟
法 官 許 秀 芬
右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凃 瑞 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 │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 │ (第一級毒品) │(第二級毒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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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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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94年5月2日 │自94年5月2日起 │自94年5月2日至 │
│ │ │至94年10月1日止 │94年10月1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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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 (自訴)機 │彰化地檢94年度偵│臺中地檢94年度毒 │臺中地檢94年度毒 │
│關年度案號 │字第4497號 │偵字第3297號 │偵字第329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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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法 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實│ 案 號 │94年上易字1298號│94年上訴字第2282號│94年上訴字第2282號 │
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94.11.23 │ 95.03.22 │ 95.03.2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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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法 院 │ 同 │ 同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實│ 案 號 │ 上 │ 上 │94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│
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94.11.23 │ 95.04.17 │ 95.03.22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 註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│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 │
│ │助字第157號 (無 │第4836號(押191日) │ 第4836號(押191日) │
│ │押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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