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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32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甲○○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
法 官 趙 春 碧
法 官 余 仕 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 玉 惠
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竊盜 │
│ │第一級 執行中 │第二級 執行中 │執行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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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1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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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.9.30至94.10.3日或│94.9.30至94.10.2日或│94.9.25至94.10.5 │
│ │4日 │3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5835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5835號│94年度偵字第16183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740號 │94年度訴字第3740號 │95年度上易字第217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2.30 │ 94.12.30 │ 95.4.26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740號 │94年度訴字第3740號 │95年度上易字第217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1.23 │ 95.1.23 │ 95.04.26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備 註│95年度執字第1438號 │95年度執字第1438號 │95年度執字第5143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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