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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37號
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
理 由受刑人甲○○因施用毒品等罪,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
法 官 林 宜 民
法 官 林 欽 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巫 彥 佳
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│
│ │級 執行中 │級 執行中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6.29至94.8.21 │94.5.19至94.11.1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台中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毒偵字第4506號 │94年毒偵字第45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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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台中地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196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11.18 │ 95.4.11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台中地院 │ 台中高分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3196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12.21 │ 95.05.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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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 台中地檢 │ 台中地檢 │
│ │95年度執字第495號 │95年度執字第4634號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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