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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: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
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」
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,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,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:「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 」其中第5款規定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
但不得逾二十年。」
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
但不得逾三十年。」
比較結果,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,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仍應依修正前刑法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竊盜、公共危險等罪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
法 官 巫 政 松
法 官 陳 宏 卿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籃 營 昌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
A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竊盜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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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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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9月5日至 │93年10月30日 │
│ │93年10月30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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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3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│93年度偵字第8297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彰化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3年度訴字第1501號 │93年度易字第1184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3.12.08 │ 94.01.14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彰化地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3年度訴字第1501號 │93年度易字第1184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1.04 │ 94.03.0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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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369號 │121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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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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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1年4月 │有期徒刑4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3年12月10日至 │94年01月03日 │
│ │94年01月01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彰化地檢 │ 彰化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毒偵字第183號 │94年度偵字第29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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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764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1號 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4.05.31 │ 95.04.12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│法 院│ 彰化地院 │ 中高分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4年度訴字第764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21號 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4.08.12 │ 95.05.01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│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│
│備 註│3135號 │239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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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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