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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搶奪等罪,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爰聲請定應執行刑。
二、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
法 官 余 仕 明
法 官 郭 同 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 麗 華
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罪 名│搶奪 │竊盜 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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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年8月 │有期徒刑1年6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4.10.1至94.11.8 │94.10.7至94.11.9 │94.9.2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94年度偵字第18581號 │94年度偵字第18581號 │94年度速偵字第3751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 │ │ │
│事│案 號│95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│95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│94年度中簡字第2729號│
│實│ │ │ │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日 期│ 95.5.9 │ 95.5.9 │ 94.10.18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最高法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判│案 號│95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│95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│94年度中簡字第2729號│
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日期│ 95.7.20 │ 95.5.9 │ 94.11.1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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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 臺中地檢 │
│ │95年度執字第7419號 │95年度執字第5432號 │94年度執字第11929號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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